2004年9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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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杰能否靠注册专利独步武林
郑叶

  近日,有内地媒体报道,李连杰将把“自己用于电影的1000多招武术动作,在美国注册专利”。然而,李连杰是否有权注册专利?注册专利与版权登记到底有什么区别?假使这些动作受到了法律保护,对中华武术而言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就此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以及北京武术协会秘书长毛新建等相关业内人士。
    
  李连杰无权注册专利,只能版权登记

    李连杰不可能对那些武术动作注册专利,他只有可能对其进行版权登记,以此来获得法律保护。而这其中,美国与中国又有所不同,张平说:“在美国获得版权必须要登记一下,而在中国,则无需进行登记,法律上已自动对其进行了保护。”
    至于注册专利与版权登记的区别,张平说:“专利是要附着在一个具体产品上,是要有一个具体的外观和图,例如一个电饭锅、一副扑克牌的外观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而像武术动作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以形体作品的形式享有著作版权,就像舞蹈一样,比如,杨丽萍就对她的孔雀舞享有著作版权。”
    而关于形体作品,其实还有一个关键的话题,就是要对竞技体育与艺术表演进行区分。张平说:“比如艺术体操,它好像是表演,但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体育比赛项目。比如体操中的某一个动作你做了,我也可以做。”“你创造的这个动作,可以以你的名字命名,但不能说从此后谁按照你这姿势跳一下就要给你钱,这就是体育比赛与商业表演的区别,后者是要通过这些动作在市场上盈利的。”
    “那么武术到底是算体育还是艺术?”对此,张平也承认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环节,她说:“著作权法照理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的作品,对体育方面有很大争议,在有些国家,连杂技都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不认为你的高难度动作是艺术那块儿的,而是属于竞技那块儿。当然,在我国,杂技的版权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首创”难,证明更难,界定侵权最难

  另外,就算理论上李连杰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但接下来要面对的两个重大环节还是问题多多,第一:如何证明动作是首创?第二:如何界定是否侵权?
    如果说,判定李连杰的动作是否独创还算不上是件很难的事,那么,如何界定侵权就是个大问题了。这里的问题在于“别人借用的所谓你李连杰的一个动作,是否能够构成一个作品?”
    作为形体作品在登记版权时提供的必然是一个图谱或是一个具体的电视画面,但如果别人同样在拍摄影片时,同样使了这个动作,但却是从侧面或是背面等不同角度拍摄的,又是否算是构成侵权呢?张平认为,李连杰他有权利去做版权登记,但是他想借此获得保护很困难,因为他要证明‘独创’这一点很难。这种版权保护能起到的作用很弱。别人很容易构成合理使用,很难界定是否侵权。
    
  是保护国粹还是让武术属于世界,众说不一
    
  抛开上述问题,记者还提到了另一个话题,就是李连杰此举究竟算不算是在保护国粹?对此被采访者也是众说不一,以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张平说:“举个例子,与少林相关的100多个词已经被国外的一些公司注册成商标了,弄得现在我们的正宗少林弟子出国,都已经开始被人指责是侵权了。怎么办?据我所知,少林寺现在也已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去注册商标,它也不是为了挣钱,但就是为了保护起码的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李连杰能这么做,不让我们的东西随随便便就被人家做了商业用途,这肯定是件好事。”然而,毛新建则一言以蔽之:“对于武术,我们的原则是源于中国,属于世界。”(郑叶)